韦伯 | 中国宗族社会: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
马克西米利安·卡尔·艾米尔·韦伯(德语:Maximilian Karl Emil Weber, 1864.4.21-1920.6.14),小名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他被公认为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即魏玛宪法)的起草设计。[图源:new.qq.com]
在各国角逐政治权力的时代,在世袭制国家里普遍存在的以政治为前提的诸侯御用赞助人和供应商的资本主义,在中国似乎也同全世界一样,在同样的条件下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干过一番带来高利润率的大业。同时,采矿和商业也被当作财富积累的源泉。据说,汉朝有过,以铜钱计,拥有数百万家财的大富翁(《史记・货殖列传》:“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刀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富数千万。”“师史能至7千万。”“关中富商大贵,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但是,政治的一统天下在中国也象在统一的罗马大帝国一样,带来了资本主义倒退的后果,这种资本主义本质上扎根于国家及其与别国的竞争。另一方面,以自由交换为方向的纯粹市场资本主义仅仅停留在萌芽阶段。在工业内部,当然也有别的地方,例如即将讨论的合作企业形式内,商人的地位明显地比技术人员优越,这种优越性早已清楚地体现在协作中通用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地方之间的工业显然也常常带来投机利润。古代对农耕的经典评价很高,说它是唯一真正神圣的职业(农本)。但是这并未妨碍人们早在公元前1世纪(像在《塔木德》,这一注释、讲解犹太教法律的著作,在犹太教的地位仅次于《圣经》,通指自古至今的全部犹太教规范文集中一样)就认为,工业的获利机会比农业高,商业获利机会最高。
然而,这些并不意味着向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起点。西方特有的制度在中世纪的城市中发展出了生机盎然的市民阶级。但是,这种制度(在中国)不是根本没有,就是面目皆非。在意大利城市的商法中,早就有了经济的理性物化了的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与社会基础,但是在中国这些都不存在。中国早就有了私人信贷发展的萌芽:宗族为其成员担保,但却仅仅存在于税收和政治刑法中,没有以后的发展阶段。从西方的家庭合股形式中,产生了后来的“无限商业公司”(至少在意大利是这样),在中国,基于家庭共同体的继承人的合股形式变成了营利共同体,恰恰在有产阶层中起过类似西方家庭合股形式的作用,但却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含义。中国的官儿,是官儿也是收税人,——事实上当官儿的就是收税人,——他们有积累财富的理想机会,在世袭制国家里总是这样。退职官员把他们多少算是合法的所得用于地产投资。子辈们为了维系财力,甘作继承共同体中的共同继承人,并且提供资金让家里的几个成员就读,给他们创造机会,争个有收入的官职,进而使他们的继承共同体富裕起来,再进一步给族人创造当官的机会。这被广泛地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在靠政治积累财富的基础上,——尽管这个基础并不牢靠——,发展起都市贵族和出租零星土地的大地主贵族,后者既没有封建的印记,也没有资产阶级的特征,而是靠政治投机,纯系升官发财。就是说,在中国也同一切世袭国家一样,典型的不是理性占优势的经济获取,而是——除了同样把货币所得用于土地投资的商业以外——控制着财富,尤其是土地积累的内政掠夺的资本主义。这是因为,官员发财,如前所述,还靠税收升水期任意规定纳税义务换算成通行货币的汇率。科举考试提供吃这碗饭的候补资格。因此,各省总是不断地分摊,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固定下来。停止在某州开科考试,是对当地名门望族最有效的惩罚,因为最容易从经济上感受到。家庭营利共同体的这种作法显然与理性的经济经营共同体的发展背道而驰。——不过,家庭营利共同体除此之外还受到宗族的严格束缚。下面,我们就联系这个间题来讨论我们已经一再接触到的宗族联合体的重要性。
诱使士人对于科举考试趋之若鹜的原因就是社会上的普遍信念:一旦跃升官僚阶层,就会给自身乃至家族带来声望和财富。如此以致老中少三代无不努力科举。[图源:baike.com]
中世纪的西方,宗族的作用就已烟消云散了。 可是在中国,宗族的作用却完完全全地保存了下来:它既是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种经济合股方式。而且,甚至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在其他地方,甚至印度,都是闻所未闻的。上面的世袭制政府同与它抗衡的下面的结构慎密的宗族组织发生了冲突。迄今为止,相当一大批具有政治危险的“秘密社团”都是由宗族组成的。村庄多以宗族姓氏命名,有的村子只有一族,就以占多数的代表姓命名。村庄也可以是宗族联盟。古老的地界说明,土地不是分给个人的,而是分给宗族的。宗族共产体在相当大的范围内维系着这种状况。从人口最多的宗族中推举村长,——村长往往是有报酬的。(族)“长”辅佐村长,并且有权罢免他。下面就要讲到,每一个宗族都有独立惩处其成员的权力,而且行使这种权力,尽管近代国家政权没有正式承认这种权力。世袭行政当局肆无忌惮地干涉宗族:机械地把它们组成责任联合体(兼管纳税和治安的保甲组织)、命令它们移居、重新分配土地、按丁——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划分人口。尽管如此,宗族的团结与维系仍然完全依赖祖宗崇拜,这是不容置疑的。这种祖宗崇拜是唯一不受专制教皇主义政府及其官吏控制的民间祟拜。它由作为家庭牧师的家长在家族的帮助下进行管理,但无疑是古典的而且古老的民间崇拜。早在穷兵黩武的远古时代的“男子聚会所” 里,祖灵似乎就发挥过作用。——顺便说一下,这似乎与真正的图腾崇拜很难一致,似乎说明,在男子聚会所的形式下,君主及其仆从的仆从特征及由此发展而来的世袭卡里斯马是可以推断出来的最古老的组织形式。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在历史上,中国人民的最基本的信仰一直是相信祖宗神灵的力量,虽然不是只相信自己祖灵的力量,但基本上是;相信自己的祖灵起着在天神或上帝面前转达后辈愿望的中介人的作用——这种作用从礼仪和文化上得到了证明——;相信必须无条件地向祖灵贡献牺牲,以使他们心满意足,保持良好的情绪。皇帝的祖灵几乎与天神的仆从同列。一个中国人,如果没有子嗣,无论如何,必须领养立嗣,如果他还未立嗣就过世了,那么他的家族也要为他身后拟嗣——与其说是为他,倒不如说是为了他们:为了在他的亡灵前心安理得。这些控制一切的观念的社会效用是明摆着的:其一是宗法权力的强大;其二是宗族自身的团结。在埃及,控制一切的是死者崇拜,而不是祖宗崇拜,同美索不达米亚一样,那里宗族的团结在官僚制和财政至上的影响下也被破坏了(只是要比美素不达米亚早得多)。在中国,宗族的团结都得到了维护和加强,发展成为一种同政治上的统治者权力对等的势力。
宗族组织
每一个宗族原则上在村里有自己的宗祠(直到现在仍是这样),除了祭祀器具外,祠内往往有一块匾,上书宗族承认的“德律” (家法、家规)。因为,自己赋予自己规约的权利,对于宗族来说实际上一直是不容置疑的,它所起的作用不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甚至在礼仪问题上——也是反法律的。宗族对外团结一致。如上所述,除了刑法以外,并不存在互助责任,但是,宗族总是尽量解决族人债务。在长老主持下,宗族不仅能对族人鞭笞和除名——后者意味着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而且也像俄国的米尔一样,能放逐人。往往很高的消费性的借贷急需基本上也是在宗族内部解决的,济危扶困是富裕族人义不容辞的。当然,一个非本族人如果叩了许多头,也得借钱给他,因为这个绝望了的人如果自杀,他的亡灵就会来报仇,谁也不愿意担这种风险。好像没有谁痛痛快快地主动还过帐,起码在他知道自己有一个强大的宗族作后盾时是不愿意还帐的。不过,最初只在宗族内部有过明确规定的济贫义务和信贷援助。必要时,宗族也同外族械斗:在中国,只要涉及个人利益和个人关系,那种义无反顾的勇敢就会同由拉夫和雇佣兵组成的政府军队绰绰有余的怯懦形成鲜明对比。在必要时,宗族还施医舍药、操办丧事、照顾老人和寡妇,特别是:兴办义塾。宗族拥有财产,主要是田产(“祖田”——氏田),富裕的宗族往往还有大量义田。宗族通过出租(往往3年后拍卖)来利用这种氏田,但是转让需经2/4多数通过,收获分配给家长。典型的分配方式是:男人和寡妇每人1份,59岁以上的人每人2份,69岁以上的人每人3份。在宗族内部,世袭卡里斯马原则与民主原则融为一体。所有已婚男子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未婚男子只有咨议权,妇女没有宗族参议权,如同没有继承权一样(只有要求陪嫁的权利)。长老们发挥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每人代表族里的一个支系,但首先要由全体同胞每年选举产生。长老们的职责是:收税、经营族产、分配收获,特别要祭祖、管理祠堂和义塾。即将退位的长老按照年龄顺序提出候选人;如果候选人拒绝,再依次推举年龄较轻的。
通过购买或承租共同得到土地并分配给家长,至今仍很常见。达官、商贾以及其他终身离土的人,都得到补贴和一份家谱抄本作为证明,他们受宗族裁判权辖制,但可以赎回他们的分产权。在古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世袭田地很少落到外人手里。妇道从事的家庭纺线、织布和裁缝业使独立的纺织工业只能在有限的范围里出现,特别是,有时他们还自产自销。头戴脚穿的多是自家制品。由于1.宗族也是对于每个人十分重要的祝祭(通常一年两次祭祖)的主持者和家长写家史的对象;2.直到目前人们还认为,向学徒及贫苦的帮工提供低息资金,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工匠,是宗族的事务;3.前边已经说过,宗族长老们挑选他们认为有资格读书的后生并为准备、考试、捐官提供全部费用——因此,这个联合体(宗族)除了意味着对家计自给自足的经济支持以外,显然还意味着对市场发展的限制;从社会角度说,对于宗族成员,包括在异乡、特别是城里生活的人的存在来说,宗族就是一切。
图为屯山陶氏宗族成员在祠堂举行春祭。每逢春分及(或)秋分,或者农历四月及九月,宗族成员或聚集祠堂祭祀列祖,或前往山头拜祭先祖墓地。[图源:www.lcsd.gov.hk]
正因为如此,“城市”对于它的多数居民来说,从来不是“故乡”,而是典型的“异乡”,我们在前边已经大致提到了,城市没有现在要讲的有组织的自治,这更突出了它同乡村的差异。或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行政管理史上充满了朝廷力图在城区以外发挥行政功能的努力。除了在税收方面达成了妥协,这种努力只获得了短期的成功,由于皇家行政独特的粗线条管理,不可能获得永久的成功。直正的官员为数甚少,这种粗放管理是由财政决定的(反过来又决定着财政状况)。正式的皇家行政,事实上只限于市区和市辖区的行政。在这些地方,皇家行政不会碰到外面那样强大的宗族血亲联合体,——如果能同工商行会和睦相处——会大有作为的。一出城墙,皇家行政的威力就一落千丈,无所作为了。因为,除了本身就足够厉害的宗族势力外,它还得面对乡村本身有组织的自治。也有不少农民住在城里,这种城市就叫作“耕民城”,所以只存在管理技术上的差异:“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品官所在地,——“乡村”则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
乡村自治
村落式的居民点在中国的基础是对安全的需要,这种需要是没有任何一点点“警察”概念的粗线条的帝国行政从未得到满足的。大多数村庄都有防御工事,最初像古代城市一样用栅栏围起来,但经常是有围墙的,似乎直到今天仍如此。为了解除轮流值勤的义务(马上就要谈到),村里雇了守卫。有的村子有几千人。乡村与“城市”的区别仅在于,乡村自已履行这些职能,并且与城市相反,它们自己有这样的机构。由于中国的法律和农民的思维方式中天生没有一丝“法人”概念,所以这种机构就是村庙,近代习惯于供奉随便一尊通俗神:将军关帝(战神)、北帝(商业神)、文昌(学校神)、龙王(雨神)、土地(一位名不见经传的神,为了保证死者来世的良好品行,死了人要通知土地)等等。——至于供哪一尊神,似乎无关紧要。因为同西方古典时期一样,村庙的宗教含义仅限于少数礼仪活动和偶尔的个人祈祷,此外,村庙的含义就只在凡俗的社会和法律方面了。
村庙同宗祠一样,也有财产,特别是地产,但也常常拥有货币财产,贷款利息并不总是很低的。货币财产主要来自传统的市场费:同世界各地一样,市场摊贩受地方神保护。庙田同祖田一样,用于出租,而且主要租给村里无地的人,由此而来的地租和庙里的全部收入年年都交给收入承包人,他在扣除各项经费后将剩余的纯收益进行分配。庙里的管理事务,似乎经常由村里的家长们分担:一家一家地轮,因此村子被分成地区,每个地区有关人 100-500个居民。除了这些管理者以外,还有乡绅:宗族长老们和儒生,报酬有名无实.不喜欢任何法人或法人代理的政府只承认他们是村里的代表。他们一方则以“庙里”的名义行事,“庙里”通过他们与村里缔结各种契约,“庙里”对小事有审判权,常常包揽种种这样的诉讼,只有在事关国家利益时,政府才插手。受到民众信赖的正是这种公堂,而不是国家司法当局。“庙里”负责管理道路、运河、防卫、政治安全——通过轮流值勤,但实际上大多已经取消了——、防范强盗或邻村的侵扰,兼管义塾并施医舍药,在宗族管不了或不愿管丧葬时,庙里也要管起来。村庙掌管村里的武器库。通过村庙,全村从法律上和实际上具有了地方自治体的行动能力,这种职能正是“城市”没有的。乡村,而非城市,是村民利益范围内的一个有实际防御能力的联合体,这一点十分重要。
政府对这种非官方的自治,并非总象旧政体的最后时期(明清两代)那样采取自由放任的立场。例如在汉朝统治下,政府就曾试图通过有计划地请社区长老出任地方自治官职三老[(古时执长教化的乡官。秦朝设乡三老,汉增设县三老,东汉以后又设郡三老,有时还设国三老。据《汉书·高帝纪上》:“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1人,择乡三老1人为县三老。”)],来瓦解始皇帝的纯粹世袭的绝对主义,关对原始的自治进行整顿,使之合法化。村长(守事人)须经选举产生并得到认可,前提是地主们为他的品行担保,其实只是偶尔这么做。政府总是无视作为单位的乡村,因为纯粹的财政利益总在作怪。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提到,王安石主要是在这种观点下使制度理性化的。直到今天,形式上仍是10家组成1牌,有牌长,100家组成1甲,有其头:保甲(可能系甲头、甲长之误。——译者),通常称为“地保”。在乡村和城市的每一家门上都有一个招贴(实际上,传统存在的地方都有这种招贴),上书门牌号数、甲、牌、所有人、户主姓名、家庭的出生地(籍贯)、其成员、房客及其职业、不在家的成员(何时起不在?)、地租、纳税义务、自住与出租的房间数等。保甲正式负责巡察、监视罪犯和秘密社团。担负以后要讲的皇家宗教警察的责任不属于保甲无足轻重的任务。——这种自治宫(地保)应当在上级政体与自治体之间建立联系,不管在哪里,只要这种制度发挥着职能,地保总要在县太爷府里呆上些时候,为的是给他通气。现在,这一切都已经本质地形式化了,“地保”的职务经常——在中国作者看来,似乎是按照常规——变成一种不见经传的、因而不太受重视的公职。国家机器必须切实考虑到的力量,是站在村政后面的宗族长老,他们会私设公堂,一遇冲突,将是危险人物。
保甲制是一种始于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军事制度,即“什伍其民”、“变募兵而行保甲”。明、清两代有类似设置。[图源:baike.sogou.com]
从各种迹象来看,决不能把一个中国乡村里农民的生活想象成和谐的家长制的田园诗。不仅对外械斗经常威胁着每一个人,而且,族权与庙政根本不足以保护财产,尤其是富人的财产。那些,这么说吧,“实诚的”农民[被称为“老实(人)”]很容易受到“光棍”们的十分典型的辖制。“光棍”,用俄国农民的术语来说,就是“拳头”。这些老实农民并不像在俄国那样受“乡村资产阶级”——这种资产阶级是由高利贷者及与其利益一致的人(例如俄国的“拳头”)组成的——统治,对此,农民很容易寻求神助或人助,我们已经说过了。恰恰相反,统治老实农民的正是由光棍们组织起来的无产者,用布尔什维克的术语来说,就是“乡村农民”,就此而言,布尔什维克主义似乎可以找到其在中国的根基。对这种(光棍)组织,任何个人,甚至任何较大的地主集团,都防不胜防、无能为力。如果说,过去几百年中大规模的土地占有在中国十分罕见的话,那么,这种状况,即一种在伦理上天真的“农民布尔什维主义”,无疑起了某种作用,这种受到族权大力控制的思想,是缺乏国家强制下的财产保障的直接产物。——县同英国“郡”的面积差不多大,县里只有这类本地人的自治部门,名义上是荣职,实际上作为“光棍”发挥作用。但是,除了各区划的官方行政以外,一直到省里,都有许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政府随时可以收回成命——实际上是由公认的或强占的卡里斯马“任命”的——,委员向官员进“谏”。此处暂不讨论这些委员会的结构。
在乡村内部,有一个同乡村对峙的磐石般团结的地方乡绅阶层的委员会。不管你想做什么,比方说提高传统的租税,不管你想进行什么变革,都必须同这种委员会达成协议,才能做点实事。不然的话,你这个知县就会像地主、房东、东家,一言以蔽之,一切族外的“上司”一样,遇到顽强的抵抗。感觉受到歧视的人的宗族,协力同心帮助自己的同胞。宗族的联合抵抗产生的经久影响,当然是我们那种自由组合的工会的罢工无法比拟的。仅此一项就足以使西方大产业所有的那种“劳动纪律”和市场对劳动力的自由筛选,同任何西方式的理性管理一样,受到挫败。受过儒学教育的官吏阶层面临的最强大的反对力量是非儒的老人阶层,在由传统确定的宗族事务内部,一个不管通过了多少次科举考试的官员,也得无条件地服从他那绝对没有受过教育的族长。
世袭官僚制面临着一种实际上颇具规模的自治。这种自治或是强行的,或是得到了官方认可的,宗族组织无论如何算一方面,另一方面是穷人的组织。官僚制的理性主义在这里碰上了破釜沉舟的传统主义势力,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看,传统主义都绝对占上风,因为它一直有影响,而且受到至亲的私人组织的支持。此外,任何一种革新,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都会招致穷凶极恶的诅咒。革新似乎总有财政至上的嫌疑,因此,遇到了强烈的反抗。没有一个农民会心血来潮,相信(改革的)“客观”动机,——他们同托尔斯泰的《复活》中的农民完全一样。族长似的影响对于接受或拒绝改革往往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当然,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倒向传统一边,尤其在他们预感到祖宗孝道受到威胁时。受严格的家长制控制的宗族势力十分强大,这种宗族势力实际上就是在中国经常讨论的那种“民主”的体现,不过,它只意味着:1.封建等级制的中止;2.世袭官僚制行政的粗放;3.家长制宗族的坚不可摧和万能,同“现代”民主毫无共同之处。
《晋书》中有传记的晋代官员的出身,总共603人中,宗室103人,占17.0%;外戚51人,占8.5%;高官(父祖二千石以上,即今日省部级以上)367人,占60.9%;士族和中低级官员57人,占9.5%;寒门庶族25人,占4.1%。[图源:sohu.com]
经济关系的宗族制约
几乎一切超出个体经济范围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都建立在现实的或模仿的宗族化的基础上,我们先来看宗族这个共同体。以这种形式组织起来的氏族除了宗祠和校舍以外,还有存贮用的宗族房屋以及加工稻米、制备长期贮藏的食品、纺织和进行其他家庭生产的器具,必要时雇一位管家专管这类事宜。除此以外,宗族还通过互助及无息或低息贷款,扶持那些处境困难的成员。宗族相当于一种按照生产合作社性质扩大了的氏族共同体与蓄积的家庭共同体。另一方面,除了城里工业的个体工匠经营以外,还有典型的小资本主义(合作社性质的)经营共同体。这是一种集体聚合,有广泛的手工操作分工,在技术上和商业管理上已经完成了专门化,利润按照股份和专门化的(例如商业的与技术的)劳务进行分配,主要是按股份。在希腊古代和伊斯兰中世纪也有过类似的现象。在中国,这种集体聚合似乎主要存在于季节性产业里,旨在同舟共济渡过淡季,除此之外,当然也为了贷款方便和分工生产。所有这些较大的经济单位的创建形态,从社会角度看,都具有一种典型的民主性质。它们扶持个人的生存,反对无产化和资本主义压制的危险。负责提供原料和经销产品的分发加工包销体制在我们这里导致了资本主义的统治,在中国却相反,直到近代才在数量上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主要是在边远地区销售行业中,在组织上似乎仍然限于工匠对商人的各种实际依赖中,只在个别行业中,才进步到拥有零散的中间工匠工场和中心销售事务所的家庭劳动的水平。我们已经看到,很难强迫下属人员工作,尤其是强迫他们按规定的质量、数量和日期交活,这大概是造成上述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历史上,似乎很难找到私人资本主义的大型手工工场凭证,大批量生产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恒久的市场。纺织工业难以同家庭工业竞争,只有丝绸有其市场,并且畅销国外。但这国外市场又被皇家的丝绸商队把持着,由于矿山收益甚微,所以冶金工业规模很小。这是某些普遍原因造成的,我们已经讨论了一部分原因,下面还将讨论另一部分。可以找到关于茶叶制造的生动描述:有劳动分工的大工场可以同古埃及的画面相比。国家工场(一般)生产奢侈品(同伊斯兰教的埃及一样);国家冶炼工业受货币本位的影响,具有暂时性。我们已经谈过的行会规定学徒制度。我们没有听说过与此对立的帮工团体。只有在特殊场合,工人才联合罢工反对师傅,除此之外,似乎没有显示出同一个阶级发展的萌芽状态,其原因类似俄国30年前的原因,据我们所知,工人是有平等权利的行会会员。确切地说,行会一般说来并不以垄断身份排斥后来人,这同中国工业的性质吻合,中国的工业纯粹是小手工业,连小资本主义都不是。分配职业的思想一再露头,似乎还一度推行过,这本来可能导致社会等级的形成,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出现这种结果。史书上特别提到公元6世纪末进行的一次这样的失败的试验(5世纪末,北魏孝文帝进行过按门弟高下分配官职的改革),被咒为“不洁”的种族和职业残存下来。人们习惯于把下贱“等级”分为9类:(1)特定的奴隶、(2)特定的奴隶或隶农的后裔、(3)乞丐种姓、(4)以前的叛乱者的后裔、(5)蛮旅移民的后裔(客族)、(6)乐师、(7)唱堂会的戏子,此外还有(8)优伶与(9)变戏法的——很像西方中世纪的情况。同印度的情形一样,不洁职业的光顾者有固定的、祖传的和卖身的。所有下贱等级不准同别人通婚、共居,也不能获得封赏。不过,根据皇帝的恩赦,某些放弃了不洁职业的人可以在法律上恢复名誉[例如1894年(光绪二年)还颁布过关于为这些等级中的个别人恢复名誉的规定]。自从侵略战争停止以后,奴隶的来源或是父母的屈从、出卖,或是政府的惩罚。跟西方一样,解放奴隶有服从庇护人的义务,而且没能力获得学位、军衔或官阶。雇工在受雇期间必须服从东家,而且不能与主人通婚。
在这些类似种姓制的现象中,一直生存到当代的,仅仅是旧日等级制划分的一点可怜的残余。这种等级划分的实际后果主要在于使特权等级(“望族”——“国”之“百姓”这种说法就是指的这个阶层——和儒士)从徭役义务和体罚中(在他们那里变成了金钱与拘役)解放出来。有可能贬为“黎庶”。古代世袭卡里斯马的等级制划分,早就被为了财政目的而一再采用的单纯占有阶级的划分破坏了。
除了宗族、工商行会以外,在近世的中国——关于往世,我这个门外汉没有得到确切的资料——在各个领域中,也包括经济和信贷领域中,又出现了俱乐部形式的协会:会。我们在这里不打算详细考察、近世,参加一个有声望的组织,无论是中国的平均主义的会社,还是美国的民主制的俱乐部,都是名利欲的目标和刺激,取得了这类组织的成员资格,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获得了社会承认。这同在商店里挂着的中国行会的接纳书向顾客保证商品的质量是一样的。世袭官僚制行政的粗放,加上缺少有法律保障的等级制划分,也决定了这类现象。
除了一个被授予名号的贵族以外,近世——如果不考虑满族在旗家庭那种代表着17世纪以来的外族统治的严格划分——汉人自身那种与生俱来的等级制的差异,如上所述,已不复存在。公元8世纪,“市民”阶层大大地松驰了警察国家的桎梏以来,19世纪就已存在居住的自由,并且显然已经存在了很长时期,尽管官方公告中不承认这种自由。被迫允许迁徙,允许在故土以外的地方添置地产,同一方一样,显然是通过财政至上论实现的。1794年(清乾隆五十九年)以后,如果在某地获得了地产并缴纳了20年税,那么就获得了该地的居民资格,随之也就丧失了在故土的居民资格。同样,早就存在着选择职业的自由——尽管1671年(康熙十年)的“圣谕”仍推祟“维持现业”。近代既没有强制携带身份证的作法,也没有强制教育和强制兵役,更没有限制高利贷或类似的财富交易的法规。鉴于上述种种,我们不得不一再强调:这种看起来十分有利于促进资产阶级营利活动自由发展的状况,却没有导致具有西方特点的资产阶级的发展。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就连西方中世纪已经有了的那些资本主义的营利形式(在这里),也没有十分成熟,老问题又来了:从纯经济观点看,由已经提到的小资本主义的萌芽中,本该很好地发展出一种纯粹资产阶级的产业资本主义,我们已经了解到一系列的原因,它们几乎全都源于国家结构。
法律的世袭结构
世袭制的国家形态,尤其是行政与法律适用的世袭性质,在政治上产生的典型后果是:不可动摇的神圣的传统王国与绝对自由的专横与恩宠的王国并存。同全世界一样,在中国,至少在这方面特别敏感的产业资本主义,在其发展道路上,行政与司法没有发挥出可以计算的理性功能来,这种功能正是向理性经营发展的产业所必须的。中国、印度、伊斯兰法地区以及所有理性的立法与理性的审判没有取得胜利的地方,都有这样一个命题:“专横破坏着国法。”这个命题在西方中世纪曾经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而在中国,它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一方面没有作为政治单位的城市的法人自治体;另一方面也没有从保障特权和使特权固定化的角度确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中世纪,这两者合起来,正是借助这些基本原则,创造了所有适合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是自古以来行之有效的、只能——通过神秘手段——正确地“发现”的准则。这是因为,皇家行政卓有成效地制定了大量规章法。这些规定与印度佛教君主的世袭制的教诲、规劝不同——后者同伦理与行政命令有某些相似之处——,至少在自身的法律方面,以相对简洁的事务形式而出众,例如在刑法方面,正如J.科勒(1849-1919年,德国法学家)强调指出的,以事实的大量升华(考虑“良心”)而出众。大清律中也系统地收集了这些规章,但是,几乎完全漏掉了关于对象的私法规定,这些对象对于我们所谓的交流却是至关重要的(偶而也有间接的规定)。真正有保障的“自由权利”则根本不存在。在列国互相竞争时期,儒士官僚阶级的理性主义在一次偶然事件[公元后(应为公元前)536年发生在郑国]中开始(在金属板上)制定法典(《春秋左传》卷四十三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但是,据史书记载,在士阶层内部讨论这个问题时,成功地(通过晋国一位大臣之口)提出:“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见《春秋左传》卷四十三,晋国卿叔向致郑国正卿子产书)受过教育的世袭官僚制的卡里斯马似乎陷入了有可能丧失威严的危险之中,权力利益从此不允许这种思想再度出现。行政与法律适用虽然在形式上由财政干事与司法干事的二元论分开了,但在实际工作方式中并没有真正分开。官员自己出钱雇的家仆——完全是世袭制的——,既是他的保镖,又是他的行政副官。反形式主义的家长制的作风从不遮遮掩掩,对任何大逆不道的生活变迁都严惩不怠,不管有无明文规定。最重要的则是法律适用的内在性质:有伦理倾向的世袭制追求的并非形式的法律,而是实质的公正,无论在中国还是全世界都是这样。没有一本正式的案例汇编,这是因为,尽管存在着传统主义,但是法律的形式主义性质遭到了反对,特别是没有英国那样的中央法庭。县官在地方上的“牧”了解案例。如果说,县官被奉劝,按照久经考验的模式进行审判的话,那么,这种作法表面上符合我们的陪审推事根据“类比法”办案的习惯。不过,我们这里没用的东西,在中国却被奉为至德。皇帝本人关于行政处分的诏书往往具有中世纪教皇诏书(具有教皇权力的最高级文书。封面盖有教皇御玺,正面为彼得和保罗头像,背面为现任教皇头像,并刻有许多小孔。Bulle一词即源于拉丁语的气泡)。特有的训诫形式,只是没有后者经常具有的镇密的法律内容。那些最著名的皇帝诏书是伦理规范的法典,而非法律规范的法典,表现出渊博的儒家学识,倒数第2个皇帝(光绪)就曾在《京报》上宣布,重新发现了一位远祖的训令,他打算把这篇训令作为生活准则公之于众。只要是正统的皇家行政,就会完全处于我们一再提到的捍卫(儒家)正宗的翰林院的影响之下,这个儒士当局本质上是神权的,类似罗马教廷的圣会议。
与此相适应,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官厅司法或内阁司法。这种作法是针对下层阶级的,例如,英国和平法官司法即如此。但是,那里有判例法(即英国的普通法。与以成文法典为依据的罗马法不同,判例法是法官创造的,上级法院的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具有这种特点的其他国家的法也称为判例法)及与之配套的预防法学(研究如何防范和制止犯罪活动的实用法学)来解决资本主义十分重要的财产交易。判例法的创立受到利益相关者的持续影响,由于聘用辩护士担任法官使这种影响受到了保障。判例法不是理性的,但可以预测,给契约自律性开辟了广阔天地。与此相反,在家长制的中国司法中,根本没有西方式辩护士的立足之地。万一有事,受过儒学教学教育的宗族成员就可以充当族人的诉讼代理人,要不就是由无照律师写状子。纯粹政治的官职傣禄与税收俸禄是财富积累的最重要的源泉。但却不是资本主义的源泉,除此之外,“资本主义”——御用商人和税收承包人的资本主义,亦即政治资本主义,也很盛行,有时真是穷奢极欲。另外,纯粹经济的资本主义,亦即以“市场”为主的商人阶级的资本主义也能有所发展。——反之,决定着近世发展的特异性的理性产业资本主义,在这种政体下却根本没有发生。以上这些,正是一切典型的世袭制国家,特别是具有东方特点的神权或伦理——礼仪主义的世袭国家里一再发生的现象。这是因为产业“活动”中的投资对这种统治形式的非理性过于敏感;为了能从中国式的行政管理之下破土而出,又过于依赖能够计算国家机器真正按照机器的方式平稳、理性地运转的机会。然而,这种行政和司法何以一直如此(从资本主义角度看)非理性呢?——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已经了解了某些相关的利益关系,不过,对这些关系还需做进一步的探讨。
资本主义既缺少独立于实质的个性化和独裁之外的司法,也缺少政治前提,虽然不乏争斗:——相反,中国历史充满了大大小小的争斗,直至个别村盟与宗族的大规模的械斗,但是,自从天下太平以来,一直没有理性的战争,更重要的是,没有若干互相竞争的独立国家彼此长期备战的武装和平及由此决定的种种资本主义现象:战争借款和用于战争的国家供给。无论古代[(罗马)帝国之前]、中世纪还是近代,西方分裂的各国政权都必须竟争流动资本。在罗马帝国和中国的大一统天下,却没有这种竟争,中国也没有海外及殖民关系。这阻碍了西方古代、中世纪和近代共通的形形色色的资本主义发展的阻力,它们都是掠夺的资本主义的变种,例如地中海国家与海盗行为有关的海外资本主义与殖民资本主义。这些,一方面建立在一个庞大的内陆国家的地理条件之上,但是,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向海外扩张的限制反过来也是中国社会一般的政治与经济特点的后果。
西方以产业为特殊摇篮的理性的经营资本主义所遇到的重要阻碍,除了没有形式上受保障的法律和理性的行政、司法以外,还有俸禄化的后果以及缺乏一定的思想基础,最重要的则是存在于中国人的“气质”之中并为官员及候补官员阶层所持有的态度。我们现在终于触及要讨论的真正课题了。
*本文节选自韦伯《儒教与道教》第四章“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为阅读及排版便利起见,删除了注释,敬请需要的读者参阅原文。
**封面图为湖南省汝城县城郊乡津江村朱氏祠堂。[图源:photo.pconline.com.cn]
***原文此处为“立足之”,编者认为有误而改为“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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